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研究所所长裴长洪在“合作共赢 构建和谐”论坛上的演讲

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评价标准
                 
  利用外资是我国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一项重大政策和制度安排,邓小平在这方面有许多论述,因而构成邓小平理论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近30年的历史证明,外商投资企业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无论在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促进对外贸易、提供政府税收,还是在增加就业、提高人民福利和转让技术方面都做出了很大贡献。今天,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已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在新的发展阶段,我们也面临许多新的挑战,在迎接这些挑战中,我们能否利用外商投资企业的积极作用来克服困难,是一个新的课题。特别是如何利用外商投资企业的参与来加快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是一个很有意义的事情,需要各方面积极努力推进。为了推进外商投资企业在参与我国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有必要先讨论清楚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评价标准。我认为,评价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和谐社会建设中是否发挥积极作用,或积极作用有多大,应从四个方面来评价,并从这四个方面中设立相应的指标体系。

  首先是评价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这是外商投资企业在东道国一切行为的最基本准则,也是不容逾越的界限。事实证明,截止目前我国的大约20多万家外商投资企业中,绝大多数能够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做到守法经营,它们发扬长期积累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行为规范的经验和良好传统,为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制环境、规范市场秩序作出了表率,发挥了示范和传播作用,使外商投资企业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补充,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鲜明的具体体现。但是,也有少数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不能令人满意,它们有的采取价格转移,造成偷税漏税;有的逃避监督管理,进行不正当竞争;有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工权益;有的污染环境,损害当地居民利益。尽管这些企业只是少数,但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政府和社会舆论应当对模范企业给予表彰和鼓励,并树立这方面的典型和榜样,而对于表现不良的企业应当给予公开批评和揭露,并加强社会舆论监督、政府行政管理和法律监督。

  其次是评价外商投资的结构是否有利于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外商投资的结构可以从产业结构、地区结构和技术结构加以分别观察。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其最显著的成就就是加速发展,特别是中国工业化的进程大大加快,这与外商投资大量进入工业和制造业领域有密切关系。进入工业领域的外商投资占全部外商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70%,服务业吸收外资不足25%(不含金融类)。十七大报告指出,未来我国经济需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在这方面,外商投资可以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当前国际产业转移出现服务外包的新机遇,我们希望跨国公司更多地把服务外包业务转移到中国,大量增加服务业对华投资,优化外商在华投资的产业结构,促进中国在经济增长中降低资源消耗和环境的代价,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在区域结构方面,外商投资过于集中在我国沿海省市,这些省市几乎集中了我国全部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90%,这不利于实现我国各区域的协调发展。区域经济发展的差距过大,显然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我们希望有更多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落户,当然,中西部地区也需要大力改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外商投资企业,以便加速中西部的经济发展,逐步缩小中西部与沿海地区经济发展的差距。
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结构是很重要的评价对象。毫无疑问,过去外商投资企业在促进我国工业产品的更新换代、适用技术的转让、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培养、以及工业内部结构的优化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今后我国要建设创新型国家,仍然要利用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建立的转让先进技术的渠道,仍然要利用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技术外溢效果,特别是要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各种研发中心和各类技术咨询服务企业,正如十七大报告所指出那样,建设创新型国家,要“充分利用国际科技资源”。而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结构,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技术服务企业,是我国利用国际科技资源的重要渠道,也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和谐社会目标的重要领域。

  第三是评价外商投资企业是否追求生产经营活动的当地化。这是衡量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对于投资地的经济发展贡献程度大小的重要标准之一。这方面包含以下一些具体指标,如企业创造的新价值、企业吸收当地就业的情况、企业内部的股权分配、零部件的当地采购率、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企业利润的再投资率、企业管理队伍的当地人才比重等。在这些方面都具有突出表现和指标领先的企业,一定对投资东道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更重要的意义,也是我们要表彰和树立为榜样的模范企业。就外商投资企业整体来看,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推进生产经营当地化的成效是显著的,对促进经济结构升级和技术进步,促进社会资本的积累,提高居民福利和收入水平、提升中国制造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对外经济贸易关系、对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吸收现代管理知识等都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表现是不平衡的,不同投资来源地的企业、不同投资规模的企业、不同行业的企业之间,其生产经营的当地化存在很大差别,因此,政府和社会公众应当用合理的尺度去衡量它们,加强信息披露,鼓励和表彰先进企业,鞭策后进企业,让先进更先进,后进转化为先进。

  第四是评价外商投资企业是否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话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其定义是指企业应妥善处理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也被形容为“改善利益相关者的生活质量而贡献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承诺”。企业社会责任是对传统企业价值观与时俱进的新发展,它没有否定“利润最大化”的观念,而是赋予“利润最大化”新的内涵,既“利润最大化”与“受益持久化”的统一。它是在承认企业商业利益合理性的基础上,要求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起对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保护其权益,以获得在经济、社会、环境等多个领域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一般而言,利益相关者是指企业的员工、消费者、供应商、债权人、社区居民和政府等。事实上,企业为了维护长期的可持续发展环境,仅仅考虑自身利益、对股东负责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同时考虑到环境和社会因素,承担起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和社会贡献责任。作为开展国际化经营活动的跨国公司及其在华企业,由于利益相关者的范围比一般企业更广泛,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内容也更多一些。除了要考虑其投资母国的利益相关者的因素之外,还必须考虑到东道国利益相关者的因素。具体评价内容应包括:企业在当地环境保护、正常纳税、维护劳工权益、提高员工待遇、资助社会公益事业、建立与客户、消费者、债权人、社区居民之间的诚信关系、促进社会安定等方面。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与投资关系的日益活跃,许多外商投资企业在坚持自身遵守规则的同时,对中国国内的合作伙伴和上下游企业提出同样的要求,一些跨国公司相继开始对中国供应商和分包商实施社会责任检查,对于这些做法和要求的内容,我们应当区别对待。对于那些以社会责任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的所谓“社会责任运动”,我们必须坚决反对,这种做法实际是把经济问题泛政治化,进一步把贸易摩擦复杂化。也不能排除西方敌对势力企图通过这种方式扩大反华宣传,达到抑制我国和平发展的目的。但是,对于那些自身认真履行了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责任,注重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环境保护和社区和谐的企业,它们所期望发挥推广作用的企业行为,因当支持它们的表率作用和倡导作用,使之形成社会风气。

  为外商投资企业营造良好的制度与政策环境是政府促进企业共建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因此,政府首先需要逐步完善法律法规,使用法律手段规范企业经济和社会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需要提高法律的执行效果,保证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如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严格执行;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法律执行力度的措施;关于反垄断法律体系的完善;关于劳动权益保障、污染物处理等企业成本外部化的相关法律的强化和执行能力建设等。其次是政府应当继续加强对外商投资的引导,除了制订产业导向目录外,更重要是要加强行业投资咨询服务和中西部地区的投资环境与信息服务,要建立一个包括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协会、民营咨询服务机构在内的服务体系,提高对外商投资者的服务质量和专业化水平,使外商投资结构更合理,更符合新时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第三是制定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和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应当由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作为发布和评价外商投资企业指标体系的主体,建立由政府部门人员、研究部门专家共同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定期对全国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评价指导并选拔优秀企业加以表彰。最后,公众舆论和全社会都要大力提倡企业社会责任,鼓励跨国公司及其在华企业主动制定符合建设和谐社会要求的行为标准,定期公布社会责任报告。政府、中介组织和新闻媒体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社会公益事业领域所做出的贡献给予积极评价,并采取措施予以扶持,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企业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良好氛围和环境。



注: 裴长洪,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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