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二00二年元月二十五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为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英名译名:THE GUIZHOU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协会是由经贵州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联合组成的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维护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方针、政策、法律及有关规定;增进中外各方和企业之间的友谊与合作,沟通信息,交流经验;就改善我省的投资环境和企业经营条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促进会员在贵州的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条主管单位贵州省商务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贵州省民政厅的业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业条指导。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164号八楼F、E座,邮政编码:55000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和我省对外开放吸收外资的政策、法律、介绍国家和省的经济发展情况;
(二)指导交流企业会员依法自主经营,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劳动保护以及组织中外各方交流在执行合同、合作共事等方面的经验,表彰先进企业;帮助企业增加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能力,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三)调查了解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和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要求,并积极协助解决;
(四)出版刊物,举办适合会员需要的各种培训班、学习班、研讨会、企业家讲座等,以提高企业管理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五)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国内外举办的产品展销活动;积极帮助会员企业拓展市场,组织协会调会员企业参加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反倾销应诉等事宜;
(六)开展同海外有关经济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外商来黔投资;
(七)组织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会员与会员之间的了解、友谊和合作;
(八)研究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改善投资环境,制定吸收外商投资政策提供建议;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外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
(九)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种类有企业会员,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三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同意协会章程,积极支持并热心于协会工作的有关人士,可聘请为协会的个人会员或名誉会员;
(五)本协会的企业会员即为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授权的常设办事机构———协会秘书长根据本章程规定条件,审核入会资格和办理入会手续,并报下一次常务理事会追认;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期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协会负责指导地方协会工作,提供信息和组织各协会共同参加有关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按期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并经多次催促无效的,视为此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持己见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协商和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制定工作计划;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限5年,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公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五、六、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时,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提请理事会确认或追认。
副秘书长由会长办公会议任免。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协会依法设立经营实体的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的使用
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协会的会务活动;
(二)组织会员参加的活动;
(三)协会秘书长的日常办公开支;
(四)其它业务开支。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具体办法另定。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协会依法设立经营实体的收益;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的使用
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 协会会务活动;
(二) 组织会员参加的活动;
(三) 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办公开支;
(四) 其他业务开支。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具体办法另定。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揶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个性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拟定修改方案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线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前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总和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经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准之日起生效。